 |
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 |
|
 |
黃金期貨 |
|
 |
GDF |
|
 |
臺灣證券交易所正常營業日上午8:45~下午1:45 |
|
 |
100金衡制盎司 |
|
 |
自交易當月起連續6個偶數月份 |
|
 |
每日結算價原則上為當日收盤時段之成交價,若收盤時段無成交價,則依本公司「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」訂定之 |
|
 |
最大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上下15% |
|
 |
US$0.1/金衡制盎司(10美元) |
|
 |
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前之第2個營業日,其次一營業日為新契約的開始交易日 |
|
 |
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 |
|
 |
以最後交易日倫敦黃金市場定價公司(The London Gold Market Fixing Limited) 同一曆日所公布之倫敦黃金早盤定盤價(London Gold AM Fixing)為最後結算價。但倫敦黃金早盤定盤價未能於最後結算日到期交割作業前產生時,則最後結算價依「臺灣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契約最後結算價決定作業要點」辦理之 |
|
 |
以現金交割,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,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|
|
 |
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之各月份契約未平倉部位總和限制如下:
1. 自然人300個契約
2. 法人機構1,000個契約
4. 期貨自營商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
|
|
 |
1.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,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
2.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,以「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」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,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計算之
3. 交易人保證金追繳時,交易人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,以新臺幣繳交,並由期貨商代為結匯為之,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」相關規定辦理 |